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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索引号:01165911-8/2022-0007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民政局 信息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概述:《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2-10-10 00:00:00 公开日期:2023-12-18 16:11:33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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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12-18 16:11 浏览次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9〕7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结合我盟实际, 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 联合出台 制定《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现重点内容做如下解释:

      一、关于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依据为由残联认定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特殊情况的,可由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社工机构对其自理能力和照料能力进行评估,相关调查访问结论、评议结果等材料可视为有效佐证材料。

      2、重病:依据各地现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确定。

      3、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在公安机关报案登记时间算起,满6个月以上,并由公安部门出具未联系到失联人员相关手续。特殊情况的,可由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也可由社工机构协助实施,相关调查访问结论和评议结果等可视为有效佐证材料。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

      7、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8、被遣送(驱逐)处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二、认定流程

     申请——查验——确认——终止。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首先提出申请;

       2、查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严格查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旗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3、确认。旗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发放补助金,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情形发生变化的(一般是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的、年龄超过18周岁的、户籍迁出的、死亡的、被判刑的、被强制隔离戒毒的、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以及由旗县级民政部门确定不再适合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保障。

  三、基本生活保障

  1.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

  2.补贴发放:各旗县市(区)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时,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账户,并由监护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账户,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事宜(全口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解决。

  4.补贴计算:一是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差额进行补差发放;二是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应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差额进行补差发放。确保其实际获得的补贴额度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三是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且已超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发放,不得降低其现有生活水平;四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应在计算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时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进行扣除;五是其它无扣除、补差事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其应当享受的补贴标准全额发放,但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六是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其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当地孤儿标准与低保补差水平差额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原文地址: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