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 |||
索引号:01165911-8/2024-0000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民政局 | 信息分类: | ||
概述:《锡林郭勒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2024-08-21 15:00:00 | 公开日期:2024-08-21 17:42:08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现就《锡林郭勒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重点内容做如下解释:
一、《锡林郭勒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专项社会救助政策范围,要求各地细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程序。
2024年4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31号),要求各地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实施救助帮扶。
2024年1月,内蒙古民政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202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内民政发〔2024〕64号),要求各盟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民政部、民政厅有关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锡林郭勒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盟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
(二)《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31号)
(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内民政发〔2024〕64号)
(五)《锡林郭勒盟委办 行署办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动落实措施>的通知》(锡党办发电〔2022〕8号)
三、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3月,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号)要求,研究并参考江苏省、包头市、临夏州等地区做法,我局社会救助科启动了《锡林郭勒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完成初稿后,先后向盟直相关单位、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按照反馈意见,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盟局综合办公室完成法规合法性审查,形成了《锡林郭勒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四、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分五章37条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认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职责分工等规定。
(二)第二章,认定条件
一是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3、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是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或医疗和因意外事件产生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4、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三是规定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以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四是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范围的认定和赡养费核定。
五是明确了不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6种情形。
(三)第三章,认定程序
一是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相关程序执行。
二是规定了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对象(家庭)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
(四)第四章,服务管理与监督
一是规定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且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二是规定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三是规定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及时调整认定情况。
四是规定了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口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五是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督预警范围,同时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的值守工作,及时受理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五)第五章,附则
明确《认定办法》的施行日期等内容。
五、关于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关情况
《锡林郭勒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对我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管理监督等作出明确,未涉及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情况。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