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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1-8/2024-000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民政局 信息分类: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08-13 00:00:00 公开日期:2020-08-13 14:19:56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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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盟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8-13 14:19 浏览次数:

各旗县市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我盟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第3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锡林郭勒盟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2020年8月13日

锡林郭勒盟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锡盟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锡盟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锡盟各级民政部门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监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盟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盟本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各旗县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地区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每届评估委员会聘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续聘。若有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可以另行聘任。

  •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一)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

(二)指导和管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三)全程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工作流程;

(四)组织委员研究讨论当地评估工作实施情况 

(五)对当地社会组织初评结果进行审核,作出评估等级并公示。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终评。

最终评估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设同意票和反对票,每位委员投1票,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参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盟级评估办公室设在盟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

   第十一条 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和裁定结果为最终结论。复核委员会中1/3委员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和评估专家由民政部门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社会组织、机关党委、规划财务)、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人员和资深党建工作者组成,并由民政部门聘任。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进行民政部门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2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公信力,且具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培训、孵化、督导、监管等承接能力。第三方机构严格依照评估标准和程序,按要求认真做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自愿接受评估对象和社会的监督。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十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基金会登记证书满社会组织;

(二)已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组织。

第十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十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党建工作、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党建工作、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采取自检自评与评估小组评估、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十九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发布评估通知;
  • 社会组织申请参评;
  • 评估机构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

(四)社会组织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完成自评,按要求提交评估材料;

(五)评估专家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出具初评意见;

(六)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

(七)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公示期为5天;

(八)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九)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向获得1A、2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备案。

第二十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现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第二十 评估委员会和评估专家应当遵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机制和评估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在评估等级结果公布前,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 本办法实施时,暂不具备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条件的地区,可申请上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评估经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二十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委员会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七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二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举报。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三十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第六章 评估等级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一)5A级(AAAAA),得分在1000-901分以上

(二)4A级 (AAAA),得分在900分以上601分以下

(三)3A级( AAA ),得分在600分以上401分以下 

(四)2A级 (AA),得分在400分以上201分以下

(五)1A级( A ),得分在200分以下

第三十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一)经等级评估,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享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奖励等政策扶持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可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业务活动的资格。

(二)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三)获得2A以下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指导进行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等级。

第三十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申请升级评估。新的评估等级结果确定后,社会组织应当于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牌匾和证书交回评估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新的牌匾和证书。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 评估等级证书或者牌匾毁损的,可以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领换,费用由该社会组织承担。

第三十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可对社会组织基础建设、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一级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 连续2年没参加年度检查的;
  • 年检不合格的;
  • 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N6Q社会组织网-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官方网站

第三十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降至2A以下评估等级或者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关部门相应取消其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简化年检检查程序、评优评先的优先条件。

第三十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四十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同级民政部门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 评估期间,第三方机构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民政局根据相关要求统一定制

第四十 本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

第四十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