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是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本载体,是政府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对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投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管理和服务中也存在不少短板弱项,法人资格不明、管理经费没有保障、服务内容单一粗放、部分老旧机构基础设施得不到及时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特困供养机构的健康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及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内容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6]106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救助供养的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二、进一步明确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二)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原则上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5%和65%确定;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特困人员实际形成的护理需求确定。
自治区按年度公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各盟市根据自治区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本地区救助供养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盟市要统筹规划本地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对以政府投入为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对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规范供养服务机构日常运营管理,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服务规范、岗位工作规范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农村牧区其他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可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鼓励通过设置护理专区、提供护理床位等方式,完善护理服务功能,为供养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的照料护理服务。到2022年,全区护理型床位占供养服务机构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60%。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机制
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政府设立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全部由当地财政列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区结合实际,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
旗县(市、区)要落实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专项经费,确保正常运转,坚决杜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用于机构运转经费的情况发生。
五、进一步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
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要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要求,重点在以下方面提高服务水平。
(一)室内环境
1、室内环境应符合GB/T 50340中的要求。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8883的要求。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灯光照度应符合GB 50034的要求。冬季供暖温度应不低于18℃、降温不高于28℃。
2、机构活动场所应布置合理,清洁整齐。
3、养老机构应设有垃圾专门存放区域,并分类管理。医疗垃圾应使用专用容器或包装袋,并设有标识。
(二)设施设备要求
1、公共设施与服务功能相匹配,并配置无障碍设施。
2、养老机构应设置播报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微型消防站、报警装置等设施。对未能设置消防系统的养老机构,应加强物防、技防措施,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3公共区域和活动场所应配置座椅、健身设备、照明设施。
(三)膳食服务
1、膳食服务的内容包括食谱的制定、营养配餐、食品加工与制作、为失能、半失能人员送餐等。
2、提供膳食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关技能,并持有健康合格证。
3、食谱的制定应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民族和宗教习惯,低盐、低脂、低糖、粗细搭配,确保一日三餐(保证每位老人每天一颗鸡蛋、一杯牛奶,并保证肉食和水果供给)。
4、营养配餐应多种多样,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比例合理,达到营养均衡。
(四)食品加工与制作
1、操作间宜采用开放式厨房或视频方式,食品加工与制作全程可控。
2、食品加工使用的原料应选用新鲜、无变质、无毒、无害食品。
3、加工用的工具、容器、设备应清洗、消毒,分类存放。
4、加工后的储存应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熟分开、食物与药物分开、食物与天然冰分开。
5、应对餐具进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并放置在指定位置。
6、每周应对食谱内容进行调整,向老年人公布并存档。临时调整时,需提前告知。
7、每日留样品种齐全,每种样品不少于100克,并在专用盒上标注品名、时间、餐别、采样人,并将留样盒放置于0℃~4℃冰箱内,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做好留样记录。
(五)生活照料服务
1、生活照料服务的内容包括,清洁卫生照料、穿衣、修饰、饮食起居照料、如厕照料、口腔清洁、皮肤清洁、体位转移、便溺照料、睡前照料、皮肤护理等。
2、定期对皮肤、口腔、头发、手足、指(趾)甲及细部清洁。
3、老年人居室应做到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无异味。
4、应保留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料和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责任人签字确认。
(六)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1、协助医疗护理服务的内容包括,观察老年人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协助老年人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取常规口服药;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安置肢体功能位;协助或指导老年人使用辅助器具;为老年人完成化验标本的收集送检;协助医生和护士为老年人预防并发症;协助医生、护士做好院内感染的预防工作。
2、应有必要的服务设备,包括压疮预防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及防护辅助器具、个人移动辅助器具等。
3、协助老年人服药时应注意药品名称正确、药品在有效期内、剂量准确、给药时间准确、给药途径正确。
4、应保留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料和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责任人应签字确认,并对老年人相关信息保密。
(七)医疗服务
1、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2、应为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每年至少1次。
3、应做好老年人疾病防控工作,为老年人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每月至少1次。
(八)环境卫生服务
1、环境卫生服务的内容包括,公共活动区域的清洁、老年人居室内的清洁。
2、机构应制定清洁工作流程,做好公共活动区域及老年人居室日常环境、设施设备的清洁工作。
3、应每日定期清扫老年人房间,整理老年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定期更换床上用品及窗帘、清洗消毒卫浴设备等。
4、应定期对走廊、活动区域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5、应配备专用清洁设施设备及用具,并对不同区域设施设备及用具用不同标识进行区分。
6、清洁过程中,应摆放明显标识,对老年人进行提示。
7、环境卫生清洁应做到地面干燥、无异味,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无纸屑、无灰尘、物品摆放整齐。
8、环境卫生清洁产生的垃圾应进行分类处理,清洁完毕后做好记录。
(九)洗涤服务
1、洗涤服务的内容包括,为老年人收集和清洗衣物、被褥、尿布等织物。
2、养老机构宜配备专门的洗涤服务人员,负责收集、分类、清点、清洗、消毒和返还老年人。
3、工作人员取回衣物,应对洗涤效果和衣物进行检查,确保老年人衣物清洗干净、衣物完好无损。
六、进一步落实相关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理顺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逐步统筹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机构的政策、标准、场所、服务等内容,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互相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机构改革后,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统筹由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负责,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