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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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2018-12-31 11:19: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 |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2018〕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2018年12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综规(2018)19号
各盟市财政局、民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财政厅201第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11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简称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内财综规[2018]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是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自治区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自治区本级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彩公益金。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审核资助建议并下达资金,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预算建议、组织申报项目、提出资助建议,并负责资助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加强对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做好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工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具体资助以下内容:
(一)老年人福利项目
1.城乡老年社会福利机构、老年养护机构、城乡老年文化活动场所、城乡社区养老照料服务中心、农牧区互助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医院、场所,以及为老服务平台和其他为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设施设备配置等。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助、床位运营、等级评定、机构责任保险等补贴;
3.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重点老年优抚对象巡诊服务补助。
4.老年人福利性商业保险的补贴。
(二)残疾人福利项目。主要用于残疾人服务机构、精神康复服务机构、特殊教育机构、民政康复辅具机构和其他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以及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无障碍设施、假肢矫形等康复器具装配等。
(三)儿童福利项目。主要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和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资助“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残疾儿童康复等项目。
(四)济困帮扶项目。主要用于特殊困难对象生活、医疗、就学等救助,重点资助贫困旗县帮扶项目。
(五)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殡葬等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2.减灾、救灾、防灾、备灾设施建设,以及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项目。
3.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和设备配置,社工人才和各类养护人员的培养、培训,以及围绕特殊群体需求开展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等。
4.其他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项目。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应加大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养老方面的支出比例应符合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不低于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年度预算的50%。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各级民政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公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
(三)各级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站、点)的运行费用及彩票发行销售的业务、宣传等费用;
(四)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活动,其他不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项目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预算由自治区民政厅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申报,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报批。
第九条 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预算分为自治区本级支出预算和补助地方社会福利事业支出预算两部分。自治区本级支出预算纳入自治区民政厅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事业支出预算纳入自治区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和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支出预算由自治区民政厅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执行自治区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
第十一条 补助地方事业资金分配应当以因素法为主,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地区建议数,经财政厅审核下达。分配因素主要选取地区人口或保障对象数量、财力状况、相关机构数量、工作绩效等因素。不同项目资金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
第十二条 补助地方事业资金下达地方后,盟市民政部门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 按照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应当按照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要求,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完成项目申报和审批确认工作。具体申报、审批时点由自治区民政厅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应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完成预算的项目,暂停安排下一年度该地区所有同类项目。
第十七条 盟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民政厅,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八条 自治区民政厅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约谈、函询、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目标是否发生偏离;项目绩效情况;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委、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福彩公益合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对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全过程实施绩效管理。所有项目均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 补助地方项目纳入自治区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各盟市在收到自治区补助资金后60日内将项目绩效目标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和社会公益活动项目,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标识。标识的主体图案、颜色和字样执行《民政部关于修改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规定,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设施设备建成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