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精神,按照盟委、行署推进“一老一小”民生工程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全盟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盟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3年底,全盟常住人口为102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12.8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2.6%,其中,城镇老年人口6.03万人,农牧区老年人口6.8万人。全盟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1.2万人。到2020年,我盟60岁以上老年人口预计将达到16.8万人。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到2020年末,预计将有6000多名老年人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发展我盟养老服务业,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围绕盟委、行署改善民生和推进“一老一小”民生工程的总体部署,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居家自养与社会助养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全力推进我盟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是福利性公益事业,是政府抓民生、谋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谋划社会养老事业、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建设公办福利机构、培育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公益服务、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困难老人护理补贴、强化财政支撑体系,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2、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结合我盟牧区地广人稀、农区人口集中的地域特点,根据城市、农牧区老年人分布情况和各自需求,统筹城乡、区域之间养老资源,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和个人承担应尽的责任。
3、突出重点,保障基本。以城镇“三无”、农村牧区“五保”和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原则,在抓好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档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旗县市(区)根据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成立养老服务机构协会,统一聘请法律顾问,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盟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新增4000张以上,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左右,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1万个以上就业岗位。建成一处盟级示范老年养护院,各旗县市(区)各建一处综合老年养护院,重点完成牧区旗所在地和区域核心建制镇各建成一处牧区养老公寓,解决牧区老年人居住分散、环境艰苦,医疗、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差,老人进城陪读居住难等问题,新增养老床位3000张以上。在贫困老年人口较多的农村社区建设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养老幸福院,新(改)建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23所,新增养老床位1000张以上。全盟所有城镇社区都要建成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改)建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11所,新增床位1680张,达到2220张。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牧区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在保障 “五保”户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贫困和社会老年人开放,为贫困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到2020年基本覆盖全盟80%以上的农村牧区贫困老年人群。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力争引导资助社会力量兴办30所民办养老机构。到2020年95%的老年人依托社区居家养老,5%的老年人整体实现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政府供养、养老保险、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培训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等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并随着我盟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
(四)主要任务
1、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定城市建设和改造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2、加快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2014年完成建立全盟城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网点的工作,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上岗开展服务。每个社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进一步优化功能,加强服务。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平台的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各地要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通过各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支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落实公益性工作岗位、优惠政策扶持,引导民间资本和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城镇普遍建设和改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服务方式和内容上,走社会化服务的路子,采取无偿、抵偿、有偿多种形式向老年人提供必须的专业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康复、应急救助等服务。在服务模式上,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依托锡林郭勒盟“12349”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各地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3、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规划,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扩大养老床位总量,调整养老床位结构,重点发展医养结合的医养型老年养护机构,确保需要集中供养的“三无”、“五保”老人、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独、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支持他们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为其提供无偿或低偿供养护理服务。同时,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4、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逐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市场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通过委托经营、股份制、租赁等形式,将公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公开招投标将经营权依法转交专业化非营利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实行公建民营。运营机构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增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大力扶持发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要大力支持社会服务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或企业投资兴办社会养老机构,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予以一次性建设资助和运营补贴政策,全面落实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引导扶持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6、创新牧区养老服务新模式。立足我盟牧区实际,以牧区社会养老机构建设为突破口,逐步提高牧区养老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实现牧区养老机构全覆盖,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适宜老年人需求、具有草原牧区特色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在建筑风格上,体现传统蒙元文化和民族地域特色结构,建筑充分表现蒙古族文化底蕴和民族风情;在运营管理上,突出民族习俗人文关怀,符合牧区老年人起居、饮食、服饰习惯和体能心态等牧民家庭生活特征;在服务功能上,具有养老育幼型、医养保健型、民俗娱养型等多种模式的牧区养老公寓;在收费标准上,低价廉租,确保进城老人有意愿能够住进老年公寓,通过家庭经营性收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草场使用权租赁和流转收入、低收入困难救助保障金等来支付入住老年公寓生活费用。针对牧区老年人依恋草原牧区生活习俗的特点,在公寓建设中配带养殖基地,饲养奶牛、肉羊,开设奶站,制作加工奶食品和传统手工艺品,兼顾入住公寓的老年人参与牧业生产,壮大院办经济,愉悦老人心身。同时,鼓励涉牧类社会组织、慈善超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入驻牧区养老机构,开办蒙餐馆、传统手工艺民族制品、民族服装加工和民族首饰制作、设置讲授蒙古族传统民俗等课堂。充分利用草原生态景区和天然温泉疗养的优势,特别要发挥各级蒙医药适宜技术在老年养护及老年病康复治疗方面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特色,以及具有良好的牧民群众基础、社会认可度较高、具有鲜明养生保健蒙医疗法等,建设“候鸟式”医养型老年吉祥公寓,满足牧区老年人季节性疗养的需求。探索成立全盟牧区老年人养老服务发展基金,为牧区养老服务业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对牧区特困老年人入住老年公寓的费用,由地方政府全额给予补贴;对低收入困难老年人入住老年公寓的费用,由地方政府给予部分补贴;鼓励有意愿、有经济条件的牧区老年人自费入住老年公寓。
7、加快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在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南部农区,采取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互助养老相结合的方式,整合政府扶持新农村建设各类项目资源,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闲置校舍、农家大院,推广化德县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经验,规范建设“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统一管理,互帮互助”的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解决农村老年人贫困化、高龄化、独居化的问题。积极整合散、小、差敬老院,实现敬老院转型升级,在保障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
三、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
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盟、旗两级要加大投入,按照老年人数量每年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每年盟级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总额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旗县市(区)要落实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规定的用地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盟、旗县市(区)批准后,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在实施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土地、规划、建设及土地收储部门要严格监管。
(三)进一步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旗县市(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要制定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补贴支持政策
1、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和床位运营资助。各级人民政府要激发社会活力,积极推进民建公助等模式发展壮大养老事业,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贴息贷款、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各地要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的,并经盟民政局审核,自治区民政厅备案的社会力量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盟本级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1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以上三类的补贴资金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对投入使用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盟本级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00元的运营补贴。各旗县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床位运营补贴,并建立一次性建设补贴制度。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资助和床位补贴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镇“三无”、农村牧区“五保”及其他低收入老年人并为其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的,当地财政应将上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拨入养老机构,用于支付所需费用,该费用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补足。
2、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和养老护理人员保障制度。坚持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推行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对各类养老机构中已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两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在自治区给予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和9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政府、机构和护理员本人6:3:1的比例给予意外伤害投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3、继续实施高龄老人“普惠型”生活补贴政策。盟、旗县市(区)要匹配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逐步提高和扩大高龄老人津贴补贴标准和范围,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两项制度的有效对接。
(五)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政策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鼓励具有医疗保健技能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提供健康管理、上门就诊等服务。
(六)制定人才培养和就业措施
逐步推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业就业培训体系,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的需求。在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盟、旗县根据护理员的从业资格、服务质量等制定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薪金及奖励机制,稳定壮大护理员队伍。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护理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到2020年,分别培训1200名初级、100名中级、20名高级养老护理人员。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积极扶持、培养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队伍,实行为老服务志愿者注册制度,支持社会服务窗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七)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
1、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健全养老服务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2、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和考核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政府定价、社会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收费行为。
3、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制。依托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老年人的收入、家庭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养护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轮候顺序。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的养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分析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把养老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养老服务业全面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推进方案。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
一、主要任务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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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盟住建局、国土局、民政局、老龄办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14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
2 |
发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如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 |
盟民政局、住建局、发改委、商务局、老龄办会同卫生局、文体广电局等相关部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14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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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充分发挥各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其设施、人员、技术上的优势,为入住困难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提供长期护理、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逐步形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网络。 |
盟民政局、卫生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14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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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整合社区卫生、文化等养老服务资源,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具有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进入社区兴办或运营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和改造现有资源,用于养老服务。 |
盟民政局、卫生局、文体广电局、老龄办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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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5 |
要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通过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扶持,引导民间资本和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城镇普遍建设和改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到2020年,全盟所有旗县市社区都要建成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增床位1680张。 |
盟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6 |
建立“12349”养老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高品质养老服务。 |
盟移动公司、盟民政局、老龄办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7 |
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扩大养老床位总量,调整养老床位结构,重点发展医养结合型老年养护机构,确保集中供养的“三无”、五保老人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独、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支持他们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为其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 |
盟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老龄办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8 |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9 |
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市场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通过委托经营、股份制、招投标等形式,将公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经营权依法转交非营利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经营。 |
盟民政局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14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10 |
在广大牧区推广阿巴嘎旗养老育幼型养老公寓模式;在农区推行互助幸福院养老服务模式。 |
盟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发改委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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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积极整合散、小、差敬老院,实现敬老院转型升级,在保障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优先先入住的基础上,向贫困和社会老年人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积极发挥老年协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功能,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 |
盟民政局、财政局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2 |
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医疗单位为养老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残障老人、80岁以上和独居的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 |
盟卫生局、民政局、老龄办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二、政策措施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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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13 |
各旗县市(区)财政按照老年人数量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建设,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
盟财政局、民政局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14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
14 |
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尽量降低担保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通过财政资金补贴为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 |
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银监局、财政局、民政局 |
2014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15 |
各地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划拨。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免收征(占)地管理费,并最大限度减免行政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优先保障其土地供应。 |
盟国土局、民政局、老龄办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14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
16 |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盟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
持续实施 |
17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免缴城市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的收费。 |
盟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人防办、住建局、环保局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14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
18 |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盟发改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19 |
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盟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0 |
继续实施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老人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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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21 |
财政对社会力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1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以上三类的补贴金均以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后,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 |
盟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22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在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财政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00元的运营补贴。各旗县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床位运营补贴,并建立一次性建设补贴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及其他低收入老年人并为其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的当地财政将上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拨入养老服务机构,该费用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补足。 |
盟财政局、民政局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14年底前实施 |
23 |
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资格证的养老护理员,且从事护理工作两年以上,在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每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和9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
盟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14年底前实施 |
24 |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对本地区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
盟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14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25 |
逐步推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的需要。引导和整合锡盟职业学院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抓好养老实训训示范基地建设。旗县市(区)根据护理员的从业资格、服务质量等指定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薪金及奖励机制,稳定壮大护理员队伍。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护理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20年,分别培训1200名初级、100名中级、20名高级养老护理人员。 |
盟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三、组织领导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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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26 |
各旗县市(区)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推进方案,加大推进力度,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2014年四季度具体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