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地域管辖、分级调处”的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处理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应对各种行政区域边界矛盾纠纷调处应急机制,规范边界争议处理行为,提高处置边界矛盾纠纷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及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避免因边界纠纷而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和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维护边界地区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央综治办等10部委《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意见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边界纠纷,是指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边界资源权属管理不清等引发的争议。本预案适用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因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创建和谐。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巩固勘界成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边界纠纷引起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边界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边界纠纷的各项准备工作。
3、密切合作,共同应对。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充分动员和发挥界线界桩管理单位、管理员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争管理机制。
(五)启动条件
发生边界纠纷群体性事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生边界纠纷群体性事件下级管理部门请求救援或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民政部门提出要求时,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应急处置边界纠纷指挥部,负责全盟边界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
总 指 挥:锡林郭勒盟民政局局长通拉嘎
副总指挥:锡林郭勒盟民政局副局长史春红
成 员: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高栋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科长塔娜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副科长阿拉腾图雅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科员树贵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指示精神;调配人员力量,制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计划;统一指挥本盟行政区域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下达各阶段应急调处工作任务,督促边界矛盾纠纷信息情报的及时上报和处理各项应急情况;指挥协调纠纷调处指导组到边界矛盾纠纷发生现场开展调处工作;根据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向盟委、行署和上级民政门汇报矛盾纠纷发展态势和调处工作情况,适时提出建议意见;及时与综治办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信息情况,会商边界矛盾纠纷调处方案;及时与毗邻方民政部门沟通信息情报;指导、督促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安抚、稳定工作。
三、调处规程
(一)边界纠纷调处程序
1、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边界争议,按照以下程序:一是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控制事态发展,稳定争议地区局势;二是实地认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能够认定一致的,由双方认定,争议双方认定不一致的,请上级民政部门予以确认;三是形成认定记录;四是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
2、因边界资源权属管理不清引起的边界矛盾纠纷,按照以下程序:一是提请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二是民政部门协助认定纠纷地区的法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提供界线勘定有关档案资料;三是配合相关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调处工作。
(二)边界纠纷排查工作
1、民政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界线管理的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及时通报、坚决打击擅自移动界桩、毁坏界桩、破坏界线走向位置的行为;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它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确保界线走向位置清晰和界桩完好无损。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排查边界矛盾纠纷,掌握影响界线附近地区稳定的变化动态,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
3、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反映合理诉求,互谅互让,友好协商,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争议纠纷。
4、纠纷调处指导组要正确区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和资源权属纠纷问题,提供相关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供政府领导决策参考,最大可能地避免边界矛盾纠纷再次发生。
5、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边界地区的平安和谐稳定。
四、应急处置
(一)应急处置程序
1、稳定事态。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体性事件各方人员的教育疏导、法律宣传工作,控制事态发展,维护边界地区现状,稳定争议地区局势。
2、协商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边界纠纷调解协议。
3、提出处理意见。边界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二)应急处置方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工作需要,分别采取如下方案进行处置:
第一方案:由副总指挥带领有关人员赴争议地区做稳定事态工作。
第二方案:由总指挥出面做协商调解工作。
第三方案:盟行署指示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必要时请盟、旗县市(区)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三)处置边界纠纷原则
1、省、自治区级之间的边界争议,由两省、自治区相邻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报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仍未果,则上报国务院处理。
2、盟、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报盟、市人民政府(行署)协商解决;仍未果,则上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
3、旗县市(区)之间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报盟行署处理。
4、苏木乡镇之间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报旗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组织纪律
(一)指挥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紧张、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二)及时报告事件发生信息,在第一时间报告值班领导,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三)深入发案地区做好群众工作,设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化解各种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
(四)严格组织纪律,一切服从指挥,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五)严肃对外宣传纪律,慎重做好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误报、瞒报和漏报群体性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