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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7-02-07 来源:锡盟民政局

  根据锡盟民政局、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锡林浩特市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提高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提高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锡林浩特市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继续执行自然增长机制,为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现在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均高于国家的标准。现我市优抚对象标准为:在乡老复员军人1892元/月,女复员军人2300元/月,复残军人1956元/月,烈士遗属2522元/月,病故军属2196.5元/月,因公牺牲军人家属2522.5元/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418元/月,两参人员1180元/月,60周岁烈士子女640元/月,60周岁退役老兵25元/月。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此次补助标准将从2016年10月1日执行。2017年元月已将各类补助标准全部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