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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 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

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发展我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均衡发展,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发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6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0471-6611205

传真:0471-6932319

邮箱:nmgmztylc@163.com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

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我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建设以旗县级机构为牵引、乡镇级中心为支撑、村级站点(幸福院)依托、家庭养老为基础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构建与我区农村牧区人口老龄化形势相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老年人需求相匹配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健全县乡村家庭养老服务网络

(一)推动服务转型发展2023年年底前,每个旗县(市)建有1所具备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支持建设失能照护为主的农村牧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2%,实现县域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全覆盖支持具备条件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转型升级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指导县域养老机构联合体建设,拓展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对区域内其他养老机构的技术指导、互助协作、人员培训等功能,建立服务对象转介和服务资源流动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到2025年,80%以上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二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按照“一乡镇一中心”的原则,科学布局、合理设置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做到统一设施标准、统一基本服务、统一功能设置将专业服务延伸至村级养老服务站、邻里互助点、农村牧区幸福院和居家老年人,优先为本区域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服务转介等服务

鼓励新建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有一所区域性示范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于1500平方米支持依托苏木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卫生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工作站或规模较大的农村牧区幸福院等设施建设人口较少的苏木乡镇可以联合设置。到2025年,实现乡镇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不低于80%,80%的苏木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一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员会、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站、邻里互助点、农村牧区幸福院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站应按照老年人实际服务需求确定建筑面积,一般不100平方米。鼓励依托本嘎查村党群服务中心、卫生站等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以老年人自愿为前提,将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独居老年人的自有住宅改造为邻里互助点、幸福院

农村牧区幸福院建设应坚持按照自治、自愿、自理、自助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统一管理、互助服务优势,着力解决农村牧区孤寡留守、空巢丧失劳动能力等老年人集中养老问题。积极拓展提升服务功能,重点解决院内院外老年人失能照料、康复理疗、家政服务、就餐就医等实际困难。有条件的幸福院与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互助点建立互动机制,实现功能互补。逐步普及卫生厕所热水淋浴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加大对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力度,推动村级养老服务向自然村组延伸,提高村民养老服务可及性农村牧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村级全覆盖。到2025年,全区人口相对集中的嘎查村至少建有1个村级养老服务站点,做到有服务场地、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工作人员、有运营经费。(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家庭养老基础作用赡养义务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确保家庭养老责任履行到位。支持承担家庭照料责任的赡养(扶养)人参加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鼓励有条件的地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推动专业养老服务向家庭延伸。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帮助解决居家养老困难,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制机制

)推进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各地开展县级民政部门直管、社会力量委托经营、招聘专业人员管理、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共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支持条件的地探索县级民政部门管理辖区内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规模较小且暂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可作为县级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分支机构,采取“1+N”联合体模式实施统一管理。暂不具备县级直管条件,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要明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职责,选优配齐管护人员,落实运转经费,形成共管共建的管理合力。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的,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运营商,并做好国有资产的清查和评估,建立权责明晰、监管有力、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管理服务体系。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运营机制建设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对外收住社会老年人,确保机构公益属性和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采取“1+N”联合体运营的,统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实现一体化运营,并同步纳入机构汇总统计。暂不具备整体承包运营的,可通过外包某一单项服务的方式推进社会化运营。以公建民营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的,对政府接收的兜底保障对象,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继续做好供养服务工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综合监管机制。深入推进跨部门协同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开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将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总体计划,鼓励利用定位、视频控制等信息技术,进行全程指导、监管,严守质量安全底线。重点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财务等相关制度等进行监管,确保各级政府拨付、补助的财政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特困供养人员和社会老人的经费独立核算。

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要强化协议全过程管理,明确退出机制,加强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形成监管工作闭环。对于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无法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在做好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安置的前提下,责令停业整顿;拒绝执行停业整顿决定或者经过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模式

拓展农村牧区互助养老服务方式搭建党建引领、乡镇主导、村委监督、村民参与、机构支撑的农村牧区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网络。嘎查村应及时完善更新留守、空巢、独居、高龄、失能、失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者安全风险,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充分动员嘎查村(居)干部、社工、网格员、健康低龄老年人等爱心人士积极参与互助养老服务,组建志愿服务队伍。根据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采用“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等形式,提供巡访探视、心理慰藉、生活照料、紧急援助等互助关爱服务。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探索牧区新型养老服务模式以牧区老年人进城“养老育幼”需求为导向,通过建设综合养老园区和老年友好型社区,打造“集中居住、养老育幼、医疗护理、政府扶持、多元运营”的牧区养老服务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组织专业服务队伍,上门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巡回流动助浴、助医、家政、康复护理等服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城乡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城市的资金、技术、市场优势和农村牧区的环境、空间优势,鼓励城市优质养老服务机构跨地域连锁化运营农村牧区养老机构、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等设施。各地通过无偿或低价提供场地设施、给予房租减免或补贴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实现微利运营,扩大农村牧区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养老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较好的农村牧区拓展养老服务功能,探索采取“农户+合作社+公司(社会组织)”经营模式,积极发展“候鸟式”、“田园式”等农村牧区特色养老产业,吸引城市老年人到农村牧区养老或开展短期疗养、农业休闲等活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农村牧区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合作建立就医绿色通道措施,开展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日常巡诊、接诊转诊等服务,满足入住机构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乡村医生到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牧区幸福院、老年人家庭巡诊,上门提供健康监测、医疗护理等服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等基本医疗服务。探索构建医药(蒙医药)“医养结合”健康养老服务模式,鼓励蒙医药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养生产品。支持中蒙医院建设运营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中蒙医疗服务。(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互联网+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综合考虑农村牧区服务半径长、服务递送成本高等特点,加快智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完善县乡村家庭四级智慧养老服务系统,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智慧型、智能化发展,实现服务、监管一体的智慧养老服务体系,为农村牧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精准的养老服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将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盟、旗(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纳入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双述双评”内容。大力推行“党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模式,积极探索通过抓基层党建引领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办法和措施,促进基层党建和养老服务有机结合、深度融合。(党委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民政(老龄)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将农村牧区养老工作纳入本地区老龄工作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经费保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农村牧区医养结合服务。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将发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纳入巩固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任务、指导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教育、人社、农牧、市场监管、住建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苏木乡镇党委和村级党组织将农村牧区养老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嘎查村“两委”班子成员中明确专人负责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工作。(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拓宽资金渠道。完善地方为主、自治区适当奖补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政府投入机制,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资金投入主体责任,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统筹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方式对各地给予支持,并适度加大对财力困难地区和新建示范项目的奖补力度。动员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支持基层政府加强资金统筹,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有关资源和收益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将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人才支撑。完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机制,加快构建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职业教育、薪酬待遇、褒扬激励和监督管理体系。搭建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引导农村牧区灵活就业人员、留守妇女、有劳动能力救助对象等人群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多渠道解决农村牧区养老护理人才短缺问题。强化城乡人才统筹,采取组织选派、定点帮扶、参与共建等方式,促进城市养老服务人才扎根农村牧区、服务农村牧区。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员参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升养老护理职业技能水平。落实好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补贴政策。在养老服务工作评选表彰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牧区服务组织和个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做好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社会氛围。统筹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配置,培育扶持以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为主的基层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五社联动”作用,探索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有效载体。加快发展农村牧区老年教育,扩大教育资源供给,不断丰富农村牧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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