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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锡林郭勒盟贯彻落实内蒙古 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锡林郭勒盟养老服务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按照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内养老厅际〔2022〕1号)要求,盟民政局草拟了《锡林郭勒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锡林郭勒盟养老服务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于5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盖章扫描件)反馈至盟民政局。

    (联系人:高玺;联系方式:8243110;邮箱地址:xmmzjylk@163.com               

                锡林郭勒盟养老服务局际联席会议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代章)

                      2022年5月23日

   征集结果

  截止至630日,电子邮箱、书面信件和联系电话,均未收到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锡林郭勒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

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条例》在全盟各级各部门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我人口发展趋势和老龄化规律,紧紧抓住应对人口老龄化重要窗口机遇期,积极构建管长远的制度框架,制定见实效的政策措施,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让广大老年人享受幸福晚年生活。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谋划养老服务业、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困难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强化财政支撑体系、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方面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并积极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我盟牧区地广人稀、农区人口集中的地域特点和各自需求,统筹城乡、区域之间养老资源,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医养康养结合养老等养老服务业发展新格局。

3、突出重点,稳妥推进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独居、空巢、留守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探访、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照料护理保险等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面向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切实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服务流程的综合监管,切实维护服务对象和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十四五”末,“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多样,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主要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2022年底

“十四五”末

1

全盟每个街道建成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

100

100

2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覆盖率达(%)

90

90

3

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

50

50

4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50

55

5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60

65

6

福彩公益金投入比例(%

55

55

7

培训养老护理员(人次)

300

1000

 、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宣传,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性。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是自治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一项重要法治成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学习,共同推进我盟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对照《条例》内容,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旗县市(区)和盟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职责,切实做好相关任务分工的牵头和配合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本领域内各旗县市(区)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对基层反映的具体问题要及时研究指导解决,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11月底将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全年工作落实情况报送盟民政局
    (三)定期督查检查,切实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积极发挥养老服务局级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定期分析研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大事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附件:锡林郭勒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任务分工清单


附件:

锡林郭勒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任务分工清单

序号

重点任务

具体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1

一、强化责任分工

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盟发改委、盟财政局、盟民政局、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盟人力资源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盟直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

3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孝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加强养老服务公益宣传。以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为重点,打造一批养老服务样板旗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影或者奖励。

各级文明办、各大新闻媒体、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

二、加强设施建设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改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自然资源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设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民政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

及时对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以及住宅区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电梯、厕所等无障碍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引导有需要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通过财政补贴、社会捐赠等方式予以支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等措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学校、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依法改造为养服务设施。

盟行署、盟交通住建资源民政残联、财政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

每个街道和旗县市区中心镇至少建设一家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社区应当建立具套全托功能养老服务站或者日间照料中心

盟民政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

三、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建立完善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支特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民政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

有效拓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服务站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牧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服务。

民政乡村振兴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

通过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独居、空巢、留守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民政财政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

积极推动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医疗、餐饮家政、物业、出行等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换供紧急呼叫、健康咨均、物品代购、家政预的、费用代嫩等服务。

盟民政局、盟工信局

12

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壮区、家庭延伸,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敢励支持乡村医生等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牧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盟卫健委、盟民政局

13

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制度,支持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城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

盟民政局

14

建立应急服务机制,对发生意外的老年人及时给予救助,城乡特困对象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接受救助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

盟民政局、盟应急管理局

15

鼓励、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提倡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失能、独居、空巢、留守、重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认真做好辖区内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登记、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反映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及意见建议。

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

16

积极推动养老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办的水老机构,可以通过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运营

民政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

类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合间约定提供服务应当合理设置服务区域和床位数量,对入院者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入院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照料护理等级。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和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

盟民政局

18

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村牧区养老机构运营条件,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提升其养老服务能力。建立城市养老机构与农村牧区养老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高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水平。

民政农牧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

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在老年人住所设立家庭照护床位鼓励发展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专业机构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顾、家庭关爱服务、照料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等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社会化的养老顾问服务。

民政

20

四、医养康养结合

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在编制和完善区城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统筹考虑医疗卫生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解近设置。

民政健委、盟医疗保障自然资源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

鼓励养老机构为医疗机构入驻提供场地和设施,支持在养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指导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晨合作,建立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接受医疗服务提供便利。

盟行署、卫健医疗保障局、盟民政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

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政策,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盟行署、盟卫健委医疗保障局、盟民政局等

23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健康指导,保健咨询、上门诊视等服务。

盟卫健委

24

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病床。鼓励中医(蒙医)、专科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安宁疗护病区或者安宁疗护床位。

盟卫健委

25

整合中医(医)医疗、康复和护理源,发挥中医药(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持中医药(蒙医药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老年人家庭,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盟卫健委

26

支持建立多种类型的老年人体育组织,推进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建设和使用,加强针对老年人的非医疗健康干预,普及健身知识,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能身活动。

盟文体旅游广电局

27

支持康养产业发展,鼓励开发具各医疗、健康、养生、养、发育娱乐、旅游等功能的康养产业项目,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民政发改教育局、盟文旅局、盟卫健

28

五、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引导全社会尊重、关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人社民政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9

养老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安排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断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人社民政局等

30

依托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并提供查询服务。

人社卫健民政

31

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特遇。

人社局、盟卫健委、盟医疗保障

32

六、完善扶持保障政策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民政人社

33

制定并公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发改财政民政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关保险、福利以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持续接受城乡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提供保障。

人社医疗保障局、盟民政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5

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组织进行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民政局、盟医疗保障

36

建立健全老年人商龄津贴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发改委、盟民政财政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7

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方式,多渠道、多元化加大对养老机构以及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促进养老普惠金融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养老金融产品,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财政金融税务银保监

38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招生规模。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课程,开展上岗、转岗、技能提升等各类培训。鼓励养老机构与相关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培养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养老服务人才。

教育人社

39

将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整合养老服务相关资源信息,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鼓励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

民政发改市场监督管理工信政务服务

40

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扩大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重点推动养老照料护理服务、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养老。老年宜居、养老金融等领域的养老产业发展。鼓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产业的投入。

民政发改金融残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1

培育和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志愿服务认证、评估体系,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记录与认定,建立志愿服务奖励、回馈,互助等激励机制。

民政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2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对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风险提示并及时处置。

民政财政审计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局等

43

建立养老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备案、目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级评定结果等信息,并依法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通过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渠道,受理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投诉、举报。

盟民政局、盟发改委、盟政务服务局等

44

健全行业自律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实施,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民政局、养老服务行业协会


附件:养老服务条例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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