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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3-01-11

我盟明确“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报销政策

发布时间:2023-01-11 10:14   来源:盟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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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我盟明确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报销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一、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保障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

  1.我盟新冠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补助。

  2.新冠患者入院治疗时产生的其他疾病费用,无法分开结算的住院费用一并纳入新冠相关医疗费用医保报销结算范围;对于明显不属于新冠治疗且医疗机构可以分开结算的费用,不纳入新冠专项保障范围内。

  二、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我盟对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

  参保患者(参保职工、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70%。

       三、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我盟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相关新冠治疗药品延续执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在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660种药品的基础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新增“互联网首诊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优势,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自2023年1月8日起,我盟新增“互联网首诊服务费”“互联网首诊服务费(副主任医师)”和“互联网首诊服务费(主任医师)”3个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在线提供新冠相关症状首诊服务,按照现行线下相应等级医师诊察费价格政策执行,即三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分别为5元/次、10元/次和15元/次。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三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为5元/次。本次公布的新增项目适用于具有互联网医院资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