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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关于《锡林郭勒盟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 2024-08-24 11:41

一、起草过程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2419号)要求和行署工作安排,盟政数局结合我盟工作实际,起草了《锡林郭勒盟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行署2024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于2024年8月23日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0章55条内容。第一章 总则包含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用语含义、工作原则、工作职责等7条内容。第二章 平台与目录管理,包含公共数据平台管理数据分类分级目录管理5条内容。第三章 公共数据供给,包含数据采集要求、自然人基础数据采集责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础数据采集责任、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数据采集责任、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建设8条内容。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包含供需对接机制公共数据共享属性及共享方式等6条内容。第五章 公共数据开放,包含公共数据开放原则、开放属性及开放方式等4条内容。第六章 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包含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原则、数据市场运营4条内容。第七章 公共数据安全包含国安、网信、政数局等部门安全职责公共数据安全管理5条内容。第八章 保障和监督包含公共数据评估、资产登记异议处理等9条内容。第九章 相关责任,包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方式等5条内容。第十章 附则包含办法参照执行场景、施行日期2条内容。

三、对照自治区办法主要调整内容

一是结合我盟实际,确定了盟旗两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具体工作承担单位。二是明确了按照自治区相关标准,盟旗两级统建共用公共数据平台,各地各部门依托该平台开展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共享、开放等工作。三明确了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库全盟统一建设,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的数据资源统一纳入盟公共数据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