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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2-24 来源: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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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全体 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通知》(内民政社事[2012]349号)以及行署《关于印发2013年锡盟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锡署办发[2013]19号)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盟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我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为城乡低收入群体乃至全体社会成员身故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民生工程。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各地陆续出台了面向不同群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不同程度地减轻了群众丧葬负担,增强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但是,惠民殡葬政策还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分布不平衡、实施方式单一等问题,特别是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殡葬服务救助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对于群众主动进行葬

式葬法改革的鼓励性措施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参

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制约了殡葬改革的顺利推行和殡葬事

业的康发展。

各地必须深刻认识到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着力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是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支出负担、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应有之义,是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大资金投入,把实施惠民殡葬政策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抓实抓好。

二、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蒋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满足群众殡莽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以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基础,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大力支持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加大供给。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中的主导作用,在明确各级政府殡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积极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按照统一与分级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惠民殡葬政策配套资金,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2.统筹城乡,明确重点。统筹城乡区域间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加大惠民殡葬政策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倾斜力度,重点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需求问题,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保障基本,逐步增项。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进度安排,优先保障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供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惠民标准,丰富惠民形式。

4.提升服务,注重实效。要切实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措施,不断加强殡葬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完善与基本殡葬服务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规范惠民相关程序和办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殡葬活动的全程救助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鼓励群众主参与殡葬改革,有效提高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葬水平,力争到“十二五”末,在全盟火葬区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免费对象

具有我盟常住户籍死亡后实施火葬的下列人员: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牧区“五保”对象;

3、城镇“三无”人员;

4、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5、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6、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儿童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各地自行界定)。

此外,考虑到土葬改革区的实际情况,本着坚持殡葬改革方向同时兼顾部分地区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需求,请土葬改革区自行研究制定土葬惠民殡葬政策。

(二)免费项目

1、殡仪服务项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2)接送遗体专用袋;

3)三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无名尸除外,但存放期最多不超过60天);

4一般整容费(消毒化妆);

5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6一次性普通纸棺1个(仅限经营此项业务的殡仪馆);

7价值 200元以内的骨灰1个;

8)三年内骨灰寄存费。

2、绿色生态节地安葬项目

凡符合免费对象条件,在本辖区公墓内,骨灰安葬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等绿色葬法或骨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海葬等生态葬法的困难群体。

(三)免费标准

1、殡仪服务项目免费标准:各旗县市(区)按照当地价格部门批准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待新的价格标准出台后,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2、绿色生态节地安葬减免标准:对骨灰安葬采取绿色、生态节地新式葬法,且属于“免费对象”范围的,在免除基本殡仪服务费的基础上,每具减免500元的安葬费用。

(四)办理程序

1、管辖。实施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免除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直属并依法注册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及经营性公墓具体承办。如户籍所在地无殡仪馆或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需凭火化地殡仪馆出具有效遗体火化证明、正式发票及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殡仅馆按当地标准,免除相应的基本殡葬费用。

2、办理。丧事承办人在办理丧葬事宜时,应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费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免费对象”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锡林郭勒盟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如“免费对象”为绿色态节地安葬的,则填写统一印制的《锡林郭勒盟低收入困难群体 重点优抚对象等绿色生态安葬费用审批表》。

凡经民政部门审核可以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由民政部门收回“免费对象”的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证、抚恤证等证件原件,并在审批表上加盖专用章。丧事承办人持经审核、批准的审批表到承办安葬的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机构,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直接免除或减免用。

办理相关免费事项审批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需提供证明材料:

a、医院、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b、逝者户口簿;

c、逝者身份证;

d、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e、经旗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其他困难证明。

2)申请绿色生态安葬方式免基本安葬服务费用的,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火化证明。

3、结算。免除殡葬困难群体的基本殡仪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数额,超出免费项目规定范围的额外费用由丧属或承办人自行支付。免除费用申请材料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所属殡仪馆;没有拨款关系的殡仪馆,据实到属地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对选择骨灰绿色生态节地葬法的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等安葬补贴按照实际人数、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与承办殡仪馆、公墓具体办理结算核销。

(五)经费保障

用于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费用所需资金列入旗县市(区)财政预算。盟本级财政将根据各地财力水平、符合条件人数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地推进惠民殡葬服务给予补助。各地要规范补贴范围、项目和标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六)组织实施和有关要求

1、制定方案,稳妥实施。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通力协作,务于2013年7月底之前将城乡困难众基本殡葬需求纳入保障范围,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做好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费用政策的落实工作。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办理程序,明确核销期限、确保此项惠民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在确保对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用的基上,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殡葬减免对象范围及项目,提高减免标准,逐步实现殡葬惠民全覆盖的目标。

2、明责任,抓落实。民政、财政部门要坚持“便民、利民、惠民”原则,确保服务对象资料审核和经费结算便捷、高效、准确。要认真做好免除殡葬基本收费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各环节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拨付、并随困难群体死亡数量的增减和各地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调整及时做相应调整。各殡葬服务单位,重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树行业形象,加强行风建设,提供优质务。定期公示娱舜基本腿务项目和收标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3、相互衔接,密切配合。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民政、财部门要建立丧葬补赔资金预、决算制度,补贴资金收支预、决算,分别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每年年底前民政部门根据当年1-3季度丧葬补贴实际支出情况,安排下年度丧葬补贴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要建立殡葬补贴季报表制度,各旗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采取按月填报、按季上报方式,分别向盟市民政、财政部门报送“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资金收支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