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
社会团体登记
办件类别
承诺件
审批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批准。2、上报申请材料。3、民政局审查。4、窗口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申请材料
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批复。3、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权证明。4、拟任责任人和发起人基本情况。5、章程草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申请、登记费100元。2、变更登记费40元。3、公告费45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96]1602号、自治区物价局[96]5号)
审批时限
90日内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申请、登记费100元。2、变更登记费4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99]2115号)
60日内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一)
社会团体登记审批
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批复)后,发起人向窗口提出筹备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查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窗口发放相关表格,发起人筹备成立事项
窗口做出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筹备完成,向窗口提交完备的相关文件
窗口核发批复文件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
申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批复)后,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窗口发放相关表格
窗口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向窗口提交完备的相关文件
窗口核发批复文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
民间组织登记服务指南
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规定成立的非盈利性法人。国务院于1998、2004年分别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民间组织施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双重管理的监督管理体制。各类民间组织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接受民政部门的审查、注册登记,从事合法的社会活动。
一、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