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论
(一)什么是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是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实行的优待、抚恤及其它物质照顾和精神鼓励的一种行政管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
(二)优抚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
优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它既是我国政府的一项行政管理工作,也是我们党的一项传统性的政治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一定地位。
优抚工作是直接为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国家对人民子弟兵、优抚对象的关怀和爱护。对于鼓舞部队士气,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发展都是有积极的意义和重要作用的。优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同军队的地位和作用是紧密相关的。有军队,就有优抚工作,它有着团结、抚慰、鼓舞、教育、稳定的作用。
(三)优抚工作方针
现阶段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
(四)优抚工作制度
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工作制度。
(五)优抚工作原则
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 六)优抚对象包括的范围
A、三种人:
1、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
2、革命伤残军人;
3、复员退伍军人(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
退伍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军的)。
B、四个属:
1 、革命烈士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 ; 4、现役军人家属。
重点优抚对象包括: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病退军人。
(八)享受抚恤补助的对象:
1、享受伤残抚恤对象:
革命伤残军人(其中:在乡的享受伤残抚恤金、在职的享受伤残保健金);
2、享受定期抚恤对象:“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3、享受抚恤生活补助对象: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4、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少数病退军人。
(九)优抚工作包括的项目内容
1、开展拥军优属活动2、优待抚恤;3、伤亡抚恤;4、审批和褒扬革命烈士;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6、举办优抚事业单位(荣军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等)。
(十)我国现行的优抚工作基本法规(法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3、《革命残疾军人评定残疾等级的条件》
《革命残疾军人评定病残条件》
《残疾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4、《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5、《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二、优待补助
(一)何谓优待
优待主要是执政治上、物质上给与良好的待遇。
广义讲:指国家、社会、群众对优抚对象广泛地关怀照顾(1、发给优待金、2、在多方面给与优待和照顾)
(二)群众优待金
群众优待对象:(1)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包括农、林、牧、渔场) (2)享受定期抚恤金以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
(三)群众优待方面
1、优先权:入学、救济、贷款、住房;
2、优惠权:治病、交通、上户口、读书、供应、邮政、减免税收经商办企业、生产、生活等。
(四)定补
1、享受定补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部分生活困难的病退军人;
2、定补标准:农村:100元(每人、每月);牧区:105元(每人、每月);
3、发放方法及时间:每季度发放一次,旗县市拨到苏木、乡、苏木乡拨到优抚对象手中。
三、伤残抚恤
(一)抚恤
抚恤一般是国家对因公残疾人员和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势。抚恤分两种:
1、伤残抚恤: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残疾证的人员所无比的物质照顾
2、死亡抚恤(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
(二)伤残性质分三种:
1、因战致残 2、因公致残 3、因病致残(包括精神病患者,但只限于在服役期间的义务兵)
(三)民政部门负责平残的对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1988年制定)退出现役的军人;
2、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4、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5、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四)伤残人员丢证补证:
1、登报声明 2、个人申请 3、民政部门写专题报告,填“证”逐级上报(附原伤残登记表)
(五)转、复、退、离退休军人换证
1、审查: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伤残证件、医学鉴定、审批表、转业退伍证等;
2、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具体情况和等级的确定);
3、民政部门建档,并填新“证”、新“表”逐级上报,由民政厅审批。
(六)伤残人员享受的待遇
1、抚恤金:无工作的享受伤残抚恤金、有工作的享受伤残保健金;
2、护理费: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享受护理费;
3、享受优待: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生活仍有困难,在给予一定的群众优待(或最低生活保障)。
(七)关于文革中的伤残证
按内蒙古自治区落实政策办公室、组织部、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对《关于评残发证后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精神办理([1990]内党落字第4号文件)
四、死亡抚恤
(一)分类: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
(二)抚恤种类区分和标准:
1、一次性抚恤:革命烈士 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2、定期抚恤: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
3、特别抚恤:军人和公检法、安全等系统的人民警察享受此待遇
(三)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待遇
1、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2、注销证件
五、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
(一)烈士纪念建筑物指哪些:(包括的范围)
褒扬革命烈士的纪念碑、塔、馆、亭、祠和烈士陵园。
(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方针:褒扬烈士、教育群众
(三)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四)维修经费:分级负担,即列入哪一级管理,就由哪一及财政负担
六、优抚事业单位包括:光荣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康复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