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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民政简述提纲
2007-07-12 11:04:00
〖发布日期:2007-07-12〗〖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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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是国家对社会事务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承担着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部分任务。其作用是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在社会管理和建设中发挥调解、稳定、助动作用。主要负责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方面的工作,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工作。具有政治性、协调性、社会性、群众性、多元性的特点。

民政工作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但最直接的服务对象还是三类群体:一是受灾群众、贫困人口、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体;二是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三是烈军属、在乡老红军、复员退伍军人、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等重点优抚群体。

主要业务包括: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社区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双拥工作、救灾救济、城乡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事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行政区划、地名管理、边界争议调处、民间组织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改革管理、儿童收养管理、福利彩票管理发行、老年人问题研究、在华难民接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

一、民政工作的渊源

中国民政就其内容而言,历史悠久,源源流长。西周时代就有诸如领土疆域、行政区划、救灾救济、移民、礼俗、调节民事纠纷、基层行政组织设置等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古称“民事”。“民政”一词源于唐代“安民立政”之说,宋代的官方、学者开始使用“民政”概念。但是,在很长时间内,诸多民政工作仍由国家的各个不同部门所分管。直至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改革统治机构,首次设立民政部,才有专管各项民政工作的机构。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民政机构逐步建设。国民政府设立内政部,管理全国内务行政。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江西苏区,苏维埃政府设立的内务人民委员会,主管内务工作,也就是今天的民政工作。

二、当代中国民政的历史发展

(一)当代中国民政的创建时期

当代中国民政的开始,始于中央民政机构的建立。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内务部,主管民政工作。同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长。同年11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正式成立,下设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优抚司。内务部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负责管理全国民政工作。这一时期的民政工作主要是抓了救灾和建政两项中心工作。同时,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为荡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进行了大量工作。一是资遣国民党军散兵游勇;二是取缔妓女;三是禁烟禁毒;四是改造游民。

1950年7月,内务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1953年10月内务部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

(二)民政工作重点的调整时期

1954年11月,内务部召开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随着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的贯彻实施,内务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优抚、复员、救灾和社会救济上来,相应做好其他各项民政工作。

从1957年开始,急于求成,急于过渡的“左”倾思想逐步发展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指导思想。民政工作在这种形势下,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它集中反映在内务部1958年、1959年、1960年先后召开的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国民政会议的精神及其在各地的贯彻之中,突出表现在:一是提出了一系列超越现实可能的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是脱离经济基础,大搞福利生产和福利事业,三是对政权建设工作中的错误思想和批判扩大化。这一时期的民政工作虽然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出现了一系列偏差和错误,但是由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由于社会的需要,民政工作是有发展的,民政工作在这一时期做出的成就,更为深刻地表明其本身具有的社会性所赋予的旺盛的生命力。

(三)民政工作遭受严重挫折时期

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受到新中国建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同时也使民政工作遭到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

1968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的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向中共中央和“文革领导小组”写了《关于撤消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内务部的撤消波及全国。从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到基层民政组织,都受到冲击,有的被撤消,有的与其他部门合并。1970年6月22日撤消内务部。

(四)民政工作的恢复与重建时期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文化大革命”宣告结束。1978年2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在3月5日的会议上,决定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指导全国民政工作。同时任命程子华为民政部部长。

重建时的民政工作基本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前内务部时期的业务内容和范围,即: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和政府机关人事工作。

1978年9月,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

(五)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的时期

民政部于1983年4月召开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会议解决了民政工作中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政工作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出了民政工作改革和开创新局面的方向和途径。并将民政工作归纳为“三个一部分”,即: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各级民政部门在贯彻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的过程中,适应客观形势变化的需要,在积极做好各项民政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了一些新的工作领域。主要有:1、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2、开展城市社区服务工作;3、探索农村救灾合作保险;4、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为了深化民政工作的改革,民政部于1988年12月召开了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会议总结了过去五年民政工作的成就和经验,部署了把民政工作推向新的发展阶段的任务。为了使民政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民政部于1994年5月召开了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会议提出了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2002年5月26日民政部召开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这次会议对民政工作内涵作了新概括,“民政事业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政工作外延作了“四个方面”的新解说: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方面的工作,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工作。2006年11月23日,民政部召开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这次会议主要是规划部署“十一五”民政工作,提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核心理念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核心作用是“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三、民政部门是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部门

民政部门作为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部门,是由其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民政工作的基本特点是它的政治性、协调性、多元性、群众性和社会性。是“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服务。

四、民政工作的社会功能是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

民政部门不仅是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工作部门,而且通过它的各项具体工作还发挥着社会稳定机制作用。

由于民政工作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党和国家对民政工作一贯予以高度重视,各项民政事业得到不断加强,五十多年民政工作的历史发展,表明当代中国民政工作发挥了独特而又普遍的作用。

五、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性捐赠法》。

(二)行政法规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地名管理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军用饮食供应供水站管理办法》、《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保护条例》等。

(四)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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