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 |||
索引号:01165911-8/2025-0000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民政局 | 信息分类: | ||
概述:锡林郭勒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 |||
成文日期:2024-08-07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8-09 16:31:39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4号)以及《锡林郭勒盟委办 行署办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动落实措施>的通知》(锡党办发电〔202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户籍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统筹做好全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盟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教育、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辆管理、服刑人员监管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与民政部门建立业务协同机制。
第五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主动发现、配合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等工作,帮助自主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或医疗和因意外事件产生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后,由个人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性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非因精神疾病导致的自残行为、吸毒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计算范围。重特大疾病因特殊原因不能报销医药费的,需提供旗县市(区)认定的医疗机构的病例、诊断(或检查报告)及医药费原件,按医药费总额的50%计算。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和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根据相关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有关目录、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有关目录及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四)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六)对特殊情况无票据的,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处理。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实物收入等。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义务兵家庭领取的优待金;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领取的经济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四)“十四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五)困难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
(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七)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八)高龄津贴;
(九)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部分;
(十)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一)因工(公)负伤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残疾辅助器具;
(十二)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十三)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
(十四)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五)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保金、已经报销的医疗费;
(十六)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核算赡养费收入时,有赡养责任的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的未婚子女,拥有或正在使用价值十万元(含)以上家庭小轿车、拥有十万元(含)以上银行存款、证券等资产,拥有商品房或两处以上住宅房产并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有责任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付其父母赡养费用。
第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核算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重病、重残、就学等支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核算收入时不适用收入扣减。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第十四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时家庭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金融财产。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24(月)”(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的计算数额。
(二)不动产。产权住房不超过1套(不含农村民宅),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产权住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车辆。无生活用汽车或大型农牧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牧机具)。家庭成员因罹患重病、重残长期就医使用的市值低于5万元的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生产生活用摩托车、三轮车、一般农机具除外。
(四)有经商登记信息但工商注册资金数额低于当地保障标准24个月之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无经常雇工从事经营活动。
(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财产认定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时家庭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金融财产。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的计算数额。
(二)不动产。产权住房不超过2套(不含农村民宅),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2倍,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三)车辆。拥有1辆生活用汽车,市值不超过五万元(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四)有经商登记信息但工商注册资金数额低于当地保障标准36个月之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无经常雇工从事经营活动。
(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财产认定项目。
第十六条 家庭收入核算、收入扣减项目、家庭财产认定等参照国家、自治区和盟级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相应规定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因财产超出规定的家庭;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高消费行为家庭。如高标准装修住房、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等行为的家庭。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六)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九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旗县级民政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该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审核确认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可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请、基层上报、数据比对、群众反映等多渠道汇集信息,并开展辅助评估。
第二十六条 对新申请或动态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对象(家庭)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与临时救助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直接给予临时救助。相关申请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低保边缘家庭中已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有关要求开展定期核查。
第二十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的下月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根据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及时调整认定情况。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核实情况,并及时将死亡的家庭成员退出认定范围。
第三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第三十二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督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三十三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 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