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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锡林郭勒盟牧区养老 服务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1-8/2025-000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民政局 信息分类:
概述: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锡林郭勒盟牧区养老 服务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11-04 00:00:00 公开日期:2024-11-06 16:14:3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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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锡林郭勒盟牧区养老 服务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来源: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11-06 16:14 浏览次数:

  各旗县市(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加快推进锡林郭勒盟牧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4年11月4日

  加快推进锡林郭勒盟牧区养老

  服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进一步健全完善兜底性、普惠性、多样化的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增强牧区养老服务供给,满足牧区各类老年群体不同养老服务需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盟委、行署工作要求,结合我盟牧区实际,提出如下思路举措。

  一、背景意义

  针对牧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养老服务能力薄弱等实际问题,着眼更好地满足牧区老年人养老服务多元化需求和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构建旗县级综合养老园区、苏木乡()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嘎查(村)养老服务站(点)三级为老服务网络平台,以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平台为支撑,立足牧区、统筹城乡、紧密衔接、完善功能,建立“固定+流动”的牧区养老服务模式,进一步优化升级牧区养老服务网。

  经过近一年的基层调研,根据牧区老年人愿望统计牧区老年人养老去向有9073”现象,90%的老年人继续留在草原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在旗所在地牧区养老公寓集中养老,3%的老年人去机构养老。

  二、工作措施

  (一)统筹推进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优化升级旗县综合养老公寓建设。结合牧区进城集中养老育幼需求人数等因素通过片区统筹、综合开发模式推进“养老、育幼、医疗、康养”相结合的牧区养老综合养老园区(老年公寓)建设和转型升级,打造“集中居住、养老育幼、医疗护理、政府扶持、多元运营”的牧区养老服务新模式,有需求、有意愿进城养老的牧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居家养老服务。2024年底,我盟第二批牧区养老公寓项目,阿巴嘎旗居家养老项目完工、苏尼特右旗养老园区项目完成主体建设,西乌珠穆沁旗养老园区项目争取1期竣工2期完成主体工程。2025年全盟牧业旗县1所牧区综合养老园区或老年公寓,建设3126户,服务人数预计可达到7000人,开发家庭养老床位2966张,共计可为全盟14.7%的牧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家养老服务。(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合理布局苏木乡镇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结合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实际,分类别建设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对老年人口相对集中、条件具备的苏木乡镇要建立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对于老年人口稀少,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苏木乡镇,可与就近苏木乡镇或养老机构联合设置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实现服务覆盖。我盟在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牧区牧户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实际,原则上在人口较为集中、老年人相对较多的嘎查村改造,养老服务站对周边区域嘎查村设置流动服务站,安排专人和专车,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因地制宜建设嘎查村养老服务站、邻里互助服务点、互助幸福院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依托本嘎查村党群服务中心、卫生站等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按照嘎查(村)养老服务站Ⅰ、Ⅱ、Ⅲ类参考标准改建,改建场地面积60㎡以下的建议参考Ⅰ类标准,设置办公、洗衣理发、医疗康复等功能室;改建场地面积60㎡-150㎡的建议参考Ⅱ类标准,设置办公、洗衣理发、医疗康复、日间照料等功能室;改建场地面积150㎡以上的建议参考Ⅲ类标准,设置办公、洗衣理发、医疗康复、日间照料、活动等功能室。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要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和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急、探访等居家上门服务。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增强牧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

  1、推进“1+N——固定+流动区域养老服务模式即依托一个固定区域中心(站),组建多支流动服务队伍,一个为老服务志愿者锁定结对服务1个嘎查的多个老年人,因需提供多种养老服务内容的“固定+流动区域养老服务模式。要充分发挥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全日托养功能的基础上,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民政(老龄)部门牵头,整合农牧、交通、卫生、供销社、乌兰牧骑等现有资源,组建由医生、护师、社会工作者、健康讲师、助购员、理发师等组成的牧区流动式专业养老服务队,一般由5-10人组成,支持配置“流动养老服务车”和必要的助老设备,采取“走出去”“接回来”的服务模式,定期开展上门服务,为分散供养的困老年人、留守、独居、孤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巡回流动助浴、助医、家政、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及时开展转介服务,并为嘎查村养老服务站、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提供支持服务。围绕当前最迫切的“助医”需求,针对嘎查(村)医疗条件差、行医难,边远牧区卫生健康服务覆盖不到位等问题,探索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医疗机构医生定期到嘎查(村)坐诊长效机制,探索组建“流动诊所”、马背医疗队等,在每个苏木乡(镇)根据常驻人口、老年人的情况,足额配备救护车、组建医疗救援队,用于紧急救援和医疗转运。积极发展牧区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与嘎查村级养老服务站相互融合、互动响应,使不愿离开草原的独居、留守老年人得到生活照料。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农牧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医养、康养相融合服务模式。区养老机构应通过内设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合作,建立就医绿色通道等措施,开展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日常巡诊、接诊转诊等服务,支持中蒙医院建设运营牧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中蒙医疗服务,满足入住机构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在居家服务中,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乡村医生到嘎查村级养老服务站、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老年人家庭巡诊,上门提供健康监测、医疗护理等服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等基本医疗服务。探索构建中医药(蒙医药)“医养结合”健康养老服务模式,鼓励中蒙医药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养生产品。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牧区“智慧+”养老服务模式。综合考虑牧区服务半径长、服务递送成本高等特点,加快智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完善县(旗)乡(苏木)村(嘎查)家庭四级智慧养老服务系统,研发简便易行的APP,完善服务程序,在全面掌握老年人基础信息的基础上,第一时间掌握并反馈牧区老年人实际需求至相关部门,开展上门服务。依托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站(点)推行“中心(站)集中服务+上门服务”的模式,有效整合牧区“政府公共资源、社会公益资源、市场商业资源”,提升老年人服务信息化水平为牧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精准的养老服务。(民政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完善牧区养老服务可持续运营支持机制

  1、明确牧区养老综合园区功能定位。牧区养老综合园区服务对象优先保障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经济困难牧区老年人(城镇没有自有住房)提供低价廉租式居家养老服务,鼓励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团队等多元主体参与运营,提供普惠式的园区为老服务。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基层养老服务中心保障措施。针对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困难的问题,要统筹兼顾特殊困难老年人刚性需求和社会老年人个性化需求,建立3张清单:对散居特困、低保或低收入失能失智、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兜底服务清单;将城乡居家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包括医疗康复、生活照料、护理等在内的基本服务清单;通过市场化方式,为有需求的牧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清单。建强两支队伍:建立盟、旗县两级机构常态化培训联动机制,面向机构护理员、为老服务志愿者、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开展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建强专业化队伍;要引进社会组织和人才,与社会化服务队充分融合,壮大社会队伍。构建一个平台,即网络服务平台,依托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通过APP小程序、嘎查“1+N”养老服务工作群等简便易操作的网络平台,第一时间掌握需求,有效链接相关资源,做到“有求必应、无求登门”,精准服务(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购买服务工作力度。出台《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通过免费提供运营场所、税费减免、发放运营补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政策引进第三方运营,特别针对老龄餐厅的运营和建设,通过给予运营补贴和发放老年人助餐补贴方式,保障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平稳有效运营。要持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规范标准,加快养老专业人才培养,壮大社会工作队伍,确保牧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运转良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和失能老年人嘎查村帮扶率达到100%,实现牧区老年人生活有保障、困难有人帮、活动有去处。(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将牧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大力推行“党建+牧区养老服务”模式,积极探索通过抓基层党建引领牧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办法和措施,促进基层党建和养老服务有机结合、深度融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民政(老龄)部门负责统筹做好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牧区养老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牧区养老服务的经费保障,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牧区养老服务提档升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牧区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农牧部门负责将发展牧区养老服务纳入巩固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任务,指导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盟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牧区养老服务工作。

  (三)拓宽融渠道。落实地方政府资金投入主体责任,并适度加大对财力困难地区和新建示范项目的奖补力度。积极争取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统筹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方式对各地给予支持。动员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牧区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支持基层政府加强资金统筹,鼓励牧区集体经济有关资源和收益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将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四)强化人力保障。充实基层力量。针对牧区为老工作队伍严重短缺、薪酬待遇低、专业知匮乏等实际问题,加快养老专业人才培养,壮大社会工作队伍,盟旗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确保工作可持续发展。落实和保障好基层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报酬待遇,要在嘎查(村)增设基层民政养老协理员岗位,完善牧区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机制,加快构建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职业教育、薪酬待遇、褒扬激励和监督管理体系。搭建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引导牧区灵活就业人员、留守妇女、有劳动能力救助对象等人群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多渠道解决牧区养老护理人才短缺问题。强化城乡人才统筹,采取组织选派、定点帮扶、参与共建等方式,促进城市养老服务人才扎根牧区、服务牧区。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员参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升养老护理职业技能水平。落实好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补贴政策。在养老服务工作评选表彰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牧区服务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