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盟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慈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相关部署要求,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更好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按照《民政厅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23号)要求,现就我盟组织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在我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评价良好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等四类奖项。其中: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事迹特别突出,群众公认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社会效益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申报该奖项的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须为4A级或5A级。
捐赠企业奖:表彰2022年至2024年向我国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评选时主要依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社会评价等。
捐赠个人奖:表彰2022年至2024年向我国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评选时主要依据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等。
三、组织机构
盟民政局牵头组建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锡林郭勒盟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盟民政局、有关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负责候选对象初评和推荐等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盟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科,承担日常工作。
四、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盟直有关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或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书面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
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
(一)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2022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严重职业危害、重大舆情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的。
五、推荐要求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民政厅分配我盟推荐名额共计3个(四类合计,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做限制)。
1.各旗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每个旗 县市(区)推荐数量1个,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个人、爱心团队等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2.盟直有关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进行推荐。
(1)盟民政局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由其对应的业务联系科室进行推荐,推荐总数不超过1个。其他在盟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是盟民政局)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推荐,原则上每个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不超过1个。
(2)盟国资委负责推荐国有企业,推荐数量1个;盟工商联负责推荐民营企业,推荐数量1个;盟外事办负责推荐涉外、涉港澳台的企业和个人,推荐数量1个。
(3)其他盟直有关单位、人民团体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的推荐,原则上每个单位不超过1个。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各旗县市(区)民政局和盟有关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等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各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盟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科咨询。
(三)推荐时间和材料要求
1.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2.推荐单位将下列附件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
(1)《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如果推荐的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如果推荐的是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交《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3.推荐单位应当将上述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盟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科。
4.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评委会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果发现参评者填写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六、评选程序
(一)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5年3月21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前,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二)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中华慈善奖”推荐名单并向推荐单位反馈。推荐单位在本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推荐单位应当将公示情况书面反馈评委会办公室,反馈内容主要包括公示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评委会根据各推荐单位公示结果,形成“中华慈善奖”推荐候选名单,经盟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3个推荐候选对象,并在盟民政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民政厅报送。
七、有关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力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力量配备,调动各方资源,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
(二)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入挖掘、推荐事迹突出、影响广泛、具有公信力和示范性的慈善典型,并严格审核把关,特别要做好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考验。若候选对象出现不宜参评或表彰等情形时,推荐单位要第一时间告知评委会办公室。
(三)各地要综合采取“传统媒体+新媒体”、“线上+线下”等形式,对评选表彰活动和获奖者事迹进行宣传报道,褒扬慈善典型,讲好慈善故事,传播慈善正能量,进一步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中华慈善奖”申报推荐锡林郭勒盟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诺敏;联系电话:0479-8113048;电子邮箱:xmshzzdjb@126.com.
6.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
部征求意见表
附件1-7(点击下载)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