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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31 来源:民政局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民政发[2015]4号)精神,锡林郭勒盟被定为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地区。为扎实做好我盟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未成年人保护优先,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以流浪未成年人为重点工作对象,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氛围。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积极拓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的内容,全面建成包括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以及存在困境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立一个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形成一种以家庭监护抚养为基础、社区监督服务为依托、学校教育保护为支撑、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政府监护兜底线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创造一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试点范围和保护对象

  (一)试点范围

  在全盟范围内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二)保护对象

  1.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2.因家庭困难而面临辍学的未成年人。

  3.因家庭暴力或遭受侵害等原因得不到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

  4.因被遗弃、拐卖、胁迫及故意伤害等原因陷入成长困境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5.因自身生理、心理和精神状态异常或失去生活自理、学习能力以及产生严重偏差行为或涉案的未成年人。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发现报告信息平台

  将救助热线0479-6987500作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24小时接受社会各界和困境未成年人的情况反映或求助,并将群众上报情况及时通报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接到情况反映或求助信息后,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做好接受救助、信息录入和转介工作。

  (二)构建帮扶保护平台

  将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拓展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由民政、公安、教育、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社区联合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响应维权快速反应机制,通过部门负责、机构服务、危机解救、延伸救助、临时照料、教育警戒、转移监护权等措施,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平台。

  (三)摸底造册建档

  以街道社区、嘎查(村)委会为单位,对本辖区内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摸底造册、信息录入、建立台账、动态管理。

  (四)审核筛查、评估分类

  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对摸底排查出需要救助帮扶的未成年人,按照《锡林郭勒盟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进行初步筛选,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填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基本信息登记表,报旗县市(区)民政局进行汇总,盟民政部门进行复核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救助帮扶意见。

  (五)完善分类帮扶保护措施

  对需要救助帮扶的未成年人,按“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原则实施救助帮扶,各级、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落实救助保护帮扶政策。

  1.对于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按现行孤儿救助政策和《锡林郭勒盟留守儿童救助管理办法》进行帮扶救助。

  2.针对因家庭困难而面临辍学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进行生活保障。教育部门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家庭困难而面临辍学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等一切费用予以全面减免,确保全盟学龄儿童“零辍学”。团委、妇联等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工作。

  3.对于因家庭暴力或遭受侵害等原因得不到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对监护能力不足或监护方式不当的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心理帮扶等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升家庭教育和抚育能力,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屡教不改的监护人,司法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并协同民政部门实施监护权转移。

  4.对于因被遗弃、拐卖、胁迫及故意伤害等原因陷入成长困境的流浪未成年人,民政、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及时进行信息采集,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妥善安排护送其返乡,对差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长期滞留在救助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要妥善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对患有重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先医治,后救助”的原则开展救助帮扶。对需要接受教育的学龄儿童,教育部门要落实好他们的义务教育,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性侵、故意伤害或携带、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报警后,应立即介入处置、制止侵害行为,并协同司法机关进行审查、立案。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五、组织领导机构

  锡盟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更名为锡林郭勒盟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按程序报市编委审批,原锡盟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锡林郭勒盟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通拉嘎 盟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姚宏刚 盟民政局副局长

  朱日和 盟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赵飞鹏 盟财政局副局长

  哈斯巴根 盟教育局副局长

  斯 琴 盟卫计委副主任

  范 莉 盟司法局副局长

  葛永峰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董海军 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调研员

  张国庆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曙 光 盟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王利民 盟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宝力德 盟团委副书记

  布仁赛 盟交通运输局调研员

  联络员:温凝慧 盟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斯日古楞 盟财政局社会科科长

  宝勒道 盟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高 宏 盟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员

  赵润还 盟卫计委医政科科长

  谢金超 盟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副科长

  贾秀春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科长

  刘志军 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社会项目科科长

  石 成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

  其其格 盟妇女联合会儿童部部长

  王丽萍 盟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主任

  新毕力格 盟团委权益部部长

  郭新燕 盟交通运输局文教科主任科员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姚宏刚兼任,盟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具体负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个案管理以及专业服务等组织协调工作。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组织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纳入政策性救助范围,履行国家监护职责,发挥兜底作用,确保困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暴力、虐待、遗弃、性侵害、拐卖、胁迫未成年人的刑事、行政案件,对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报警及时出警处置,对采用胁迫、诱骗等方式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当予以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好未成年人采血和检验甄别工作,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司法部门:负责将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为未成年人特别是流浪乞讨和受家暴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状况,做好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上学,切实保障各类未成年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建立残疾未成年人、农民工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入学的“绿色通道”,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家庭监护缺失学生做好在校服务管理工作,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逃课信息通报制(向家长、社区),做好困难家庭学生的助学帮扶,支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开展临时替代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财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资金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及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困境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救治,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救治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患病未成年人返乡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业务指导。

  人社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劳动就业保护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未成年人及家庭成员纳入就业创业范围,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政策,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人才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

  城建部门:加强街头巡查,协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告知、引导、护送工作,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活动,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交通部门:指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团委:组织动员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动社会力量,推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积极推动“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妇联:开展好“大手拉小手——爱心妈妈牵手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活动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社区整合资源建立“儿童服务站”、开展“代理妈妈”“代理爸爸”临时照料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等活动。

  残联:负责做好残疾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将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残资助范围,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也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配置村(社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专业干部,发挥社区社工、专业干部及网络信息员作用,做好面临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等困境未成年人的排查,并及时录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台账,组织爱心人士开展对监护缺失和留守儿童的各类关爱活动,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救助保护综合协调作用,指导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活动,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贯彻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宣传引导,激发群众热情,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锡林郭勒盟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联系方式:

  盟公安局 8241062

  盟财政局 8222250

  盟民政局 8244118

  盟教育局 8261400

  盟卫计委 8222536

  盟司法局 8267189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222775

  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8269996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278799

  盟妇女联合会 8212667

  盟残疾人联合会 8203636

  盟团委 8213647

  盟交通运输局 8228214

  附件:锡林郭勒盟未成年人困境分类

  锡林郭勒盟未成年人困境分类

  为规范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流程,对不同困境层次的未成年人进行分类建档,按困境风险等级,有针对性的实施有效的救助保护。

  困境未成年人类别:

  (一)孤儿或监护缺失类: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二)生活保障缺失类:因家庭困境面临辍学的未成年人;

  (三)暴力侵害类:因家庭暴力、遭受侵害等原因得不到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

  (四)遗弃拐卖类:因被遗弃、拐卖、胁迫及故意伤害等原因陷入成长困境的未成年人;

  (五)身心障碍类:因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和精神状态异常或失去生活自理、学习能力以及产生严重偏差行为或涉案的未成年人。